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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该不该为精神病人自杀负责

1998-03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6月6日,武汉市青菱乡农民袁传新到青菱医院诊治,医生确定其为初步性精神分裂症,建议住院治疗。6月8日,袁传新正式办理人院手续,青菱医院在其病历上标明:重点看管病人,有自杀迹象。6月11日晚,袁传新上吊自杀身亡。同年7月其亲属以袁传新自杀乃医护人员监护不力所致,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、赡养费等共计20余万元。12月2日,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被告补偿三名原告抚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.6万元。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,已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湖北省消协、武汉市消协的有关同志认为,当班医护人员在主治医师尚未撤销“重点看管”的病历时,因监护不力导致病人自杀,应负失职责任,应当支付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者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。因此,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。湖北省司法厅李先生等许多市民也认为,精神病人首先是人,应得到应有的生命保障,洪山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,是合情合法的。一位姓魏的主任医师说,尽管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病人自杀不属医疗事故,但如确因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病人自杀,应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
但一些医学专家却认为,精神病人是自杀的高危人群,精神病人的自杀可以减少但不可避免,其自杀行为具有不可抗拒性,如果不分青红皂白,单方面追究医院的责任是不合理、不公平的。(《大众生活报》98.3.7朱继东耿书慧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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